关于补缴个人职业年金的通知

作者:人事处 时间:2019-10-2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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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文件规定,2014101日起,执行职业年金收缴制度。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代扣。

20191016日接郑州市社保局职业年金处通知,经职业年金处清算组核算,以下人员需补缴职业年个人金滞后部分(个人滞后补缴部分由单位在年底绩效工资内代扣),名单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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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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