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经济系列正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8-06-28 点击数:

关于印发《河南省经济系列正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豫人社办【2017】16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各单位:
   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和我省经济专业人员的实际,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业务主管部门协调,我们对《河南省经济系列正高经济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河南省经济系列正高经济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经济系列正高经济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2017年10月9日
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河南省经济社会转型发展需求,加强经济系列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激励和调动广大经济工作者的积极性,根据《河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我省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对在经济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贡献突出的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企事业单位从事经济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章 申报资格
   第三条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取得高级经济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三)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条 学历和资历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高级经济师资格并担任高级经济师5年以上。
   (二)不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但业绩特别突出,取得高级经济师资格并担任高级经济师8年以上,可以破格申报。
   第五条 担任高级经济师后,出现下列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或在经济活动中有违法行为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精通经济管理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科学方法和发展趋势。
   (二)通晓与经济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具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能为本部门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服务。
   (三)对经济管理理论有系统研究,公开发表、出版经济管理或相关领域高水平研究成果。
   第七条 工作经历(能力)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连续主持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连续参与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连续主持小型企业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
   (二)主持完成1项以上国家、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课题)。
   (三)作为主要人员参与3项以上省(部)级重大规划编制、重大战略谋划、重要经济政策制定等,并已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业绩、成果需具备下列条件三条以上:
   (一)主持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或2项以上省(部)级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课题),并通过验收或结项。
   (二)主持完成1项以上重大项目(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奖励(三等奖以上)或省级二等奖以上。
   (三)主持(3年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5年以上)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主要经济指标连续达到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主持小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5年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或主持企业扭亏为盈且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
   (四)在省级以上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双创平台、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等承担重要管理职责且业绩突出,组织实施3项省级以上研究课题或成果转化项目,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
   (五)正式出版经济专业著作1部或译著2部以上,或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2篇以上。
   (六)围绕重大规划、重大战略、重要经济政策、区域经济发展、改革创新等重大事项,主持开展专题调研,形成调研报告,并被省级以上相关部门采纳。
    第九条  破格申报人员,须同时具备第七条第(一)款的经历和能力。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应同时具备。业绩、成果等均为申报人担任高级经济师以来取得。
   第十一条  本条件规定的评审提交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材料须按照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成果奖:指国家级、省(部)级经济类及相关成果奖。成果奖的获奖者限等级内额定人员(国家级限前7位,省级一等奖限前5位、二级奖限前3位),须附获奖证书。项目须附立项报告和鉴定、结项证书。
   (二)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专著。教材、手册、论文集、科普类读物等不在此列。著作限独著。
   (三)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研究性学术文章。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手册、论文集、周刊、旬刊、增刊、专刊、特刊及信息文摘类期刊等不在此列。论文限第1作者。
   (四)本条件中的大型企业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型标准确定。企业主要经济考核指标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利润总额、应交增值税、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报表和当地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准。
   (五)本条件所称“主要骨干”指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相关管理工作的部门主要负责人。
   (六)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三条 本条件中所有经历(能力)和业绩成果不能重复使用。
   第十四条  本条件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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