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社职称〔2016〕1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激励和调动广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培养选拔高层次会计专业技术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大型企业、本科院校、三级医院中取得并担任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在岗总会计师、财务(或审计)部门负责人以及较大规模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
第三条评审工作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客观公正、单位推荐的原则,注重对会计专业人员学识水平、业务能力与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正高级会计师实行资格评审与职务聘任相分离。
第五条评审工作实行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必要时可对申报对象进行实地考察。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
(二)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三)近五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四)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第七条学历和任职年限具备下列条件:
大学本科(或学士学位)以上会计或相关专业毕业,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并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累计满5年。
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或专业,但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可以破格申报。破格申报人员须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并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满8年。
第八条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有会计不良行为记录者。
(二)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
(三)受过党纪政纪处分者。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九条专业理论水平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科学研究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相关专业政策理论水平,掌握现代经济管理科学方法,能够为本部门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条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财经类)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学术论文2篇。
(二)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财经类)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并在其它公开发行的财经类专业刊物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学术论文2篇。
(三)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财经类)上发表学会计或相关专业学术论文1篇,并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1部,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
第十一条工作能力和经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大型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累计满5年,具有综合解决实务工作中关键性业务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二)担任较大规模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累计满5年,主持完成大型企业或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具有解决审计业务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三)主持本科院校或三级医院财务(或审计)工作累计满5年,具有综合解决实务工作中关键性业务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第十二条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及以上(破格申报人员需符合业绩中三条以上):
(一)国家级研究成果奖(财经类)的主要完成人,包括:一等奖限前7名、二等奖限前5名、三等奖限前3名;省、部级研究成果奖(财经类)的主要完成人,包括:一等奖限前5名、二等奖限前3名。
(二)主持省辖市及以上批准的重点工程、技改项目、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项目通过论证并实施,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完成2个省辖市及以上重大经济项目融资、投资论证,并全程参加项目建设管理的财务负责人。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起草的财务会计等方面政策性文件被省级主管部门采纳,并印发实施。
(五)主持企业上市或大型企业改制重组等方案制定,企业上市或改制重组成功,近3年来企业资产规模、销售收入、利润、上缴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持续优化。
(六)主持单位生产经营管理决策,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强化经济核算和管理,使本单位资产规模、成本、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居同行业先进水平,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七)从事执业注册会计师10年以上,承担大型企业或上市公司的年度审计,或从事过大型企业或上市公司的多项重大财会咨询、清产核资等专项审计业务,且近5年来每年出具的相关报告在2份以上。
(八)制订全省行业系统或较大规模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九)业绩突出,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被评为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省管优秀专家、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会计工作者等学术技术荣誉称号。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参评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任职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且5年内不得再参加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
(四)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
第十四条确需对申报人员进行实地考察时,由评委会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成考察小组,实地了解申报人员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依据考察情况,提出考察意见。
第十五条本《条件》中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和经历、论文著作、业绩成果均为申报人员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以后所取得。
第十六条本《条件》中的“相关专业”包括财务、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工商管理、保险专业。
第十七条本《条件》中所担任职务应提供有关部门的任职文件等证明。
第十八条本《条件》中涉及的企业资产规模、销售收入、利润、上缴税收等经济指标应提供近3年来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原件证明。
第十九条本《条件》中所指大中型企业依据工信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通知》界定;较大规模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上一年度被中注协列入《会计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目录或近3年来综合经济效益在我省排名前15名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本《条件》中相关概念的解释:
(一)研究成果奖:指国家级、省(部)级财经类研究成果奖,成果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须附获奖证书。
(二)科研课题、项目须附立项批复文件和鉴定验收报告、结项证书等。
(三)重点工程项目分别是指经国家、省部级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重点项目,须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原件等有关资料。